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6,促,13977,2007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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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3977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務人甲○○、丙○○之戶籍謄本。
三、是否請求連帶給付之書面陳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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