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4031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