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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4145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嶸祥法拍屋專業諮詢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嶸祥法拍屋專業諮詢顧問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及公司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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