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6,促,45716,2007110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57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7、2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未具體陳明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經本院民國96年10月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10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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