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6,促,46007,20071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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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6007號
聲 請 人 三杰機械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盛灃營造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

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具體陳明請求之原因及事實(例如:債務人係於何時將工程轉包給債權人承包施工?施工期間係自何時起至何時止?),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10月8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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