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6,促,46089,2007113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6089號
債 權 人 友建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冠橫實業有限公司、劉衍良、蔡美惠、簡志修、乙○○、吳瑞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依債權人提出之冠橫實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 二、請具體陳明債權人究係依據何種法律關係向
三、債權人本件承辦人員之姓名及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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