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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831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未提出借款金額4 萬元部份按週年利率5.25% 計算利息之依據及清晰之借據影本 (須足以辨識計息利率), 經本院民國96年10月16 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10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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