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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8906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億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持有債務人簽發支票一紙,共計新台幣1,736,332 元,屆期提示未獲兌現,履經催討,亦不理會,為此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云云。
二、惟查前揭支票之發票人係億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雖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但並未以個人名義担任發票人,亦未於其支票背書,故該支票影本尚不足以釋明債權人對債務人有系爭票據債權存在,其請求顯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呂仲玉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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