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6,促,49243,2007110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9243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穩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向經濟部申請穩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之營利事 項登記表送院審核(請債權人持先前96年10月23
日之補正狀向經濟部提出申請,不可僅憑網路資
料做為本件之依據,並確認清算人是否有漏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尹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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