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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9243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陳報債務人穩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是否向法院陳 報清算人,如未陳報,則應以其全體股東為清算
人(即法定代理人),請一併具狀更正當事人欄
之記載,並提出全體股東之最近戶籍謄本各一份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尹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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