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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0422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乙○○住居於高雄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尹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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