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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08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丁○○
7、2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未提出1.正確聲明2.債務人乙○○、丙○○之最新戶籍地址並釋明通訊地址所指為何? (住所、居所或工作地?), 經本院民國96年10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11月5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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