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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1305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原名:許郁玲)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511 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原名:許郁玲)發給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提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之法定書狀格式提出其請求標的及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與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經本院民國96年10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11月5 日送達於債權人指定送達之地址即台北縣中和市○○○路107 巷8 號2 樓,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於96年11月9 日提出之補正書狀,仍未對於上開支付命令聲請狀之法定書面格式予以補正,故債權人之支付命令聲請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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