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1538號
債 權 人 甲○○
之4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債務人之住居所地址及支票退票理由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蘇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