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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1686號
債 權 人 丙○○
衡23
非訟代理人 乙○○
衡23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
2.釋明請求原因及事實中「車輛經此車禍產生折
舊新臺幣8,450元」之計算方式及請求依據。
3.正確之請求金額。 (按修復費用以必要者為限
,如係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扣除新舊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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