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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1846號
債 權 人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展豪營造有限公司、丙○○、展豪海事工程有限公司、甲○○、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展豪海事工程有限公司與其餘債務人負連帶保證責任之依據及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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