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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189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茱涵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正確之債務人姓名。
2.債務人之戶謄 (記事勿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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