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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1936號
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籍設桃園縣龍潭鄉戶政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甲○○之戶籍已由桃園縣龍潭鄉戶政事務所於民國96年1 月11日逕為住址變更登記,將甲○○之戶籍遷入桃園縣龍潭鄉戶政事務所,此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是依債權人所陳報之地址顯然無法合法送達,且依同法第509條之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若需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因甲○○之戶籍已設在戶政事務所,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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