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6,促,52049,2007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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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2049號
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民國9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用。

督促程序之性質係屬略式訴訟程序,是必有對立當事人之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始得成立,如債權人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業已死亡,即屬上開法條所謂「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無法補正之情形,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96年11月1 日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向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業於96年2 月23日死亡,此有債務人之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本件對立之當事人既已不存在,督促程序關係即無由成立,依上開法條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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