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6,促,52263,2007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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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226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樓
法定代理人 乙○○
27樓
號3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計息本金。
(聲明與債務人之帳務資料彙總表不一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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