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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229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
法定代理人 乙○○
7、2
非訟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麗萍即樂頌生活館、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依卷內所附之借據所示,債務人甲○○並未有勾 選連帶保證,故請陳報其他連帶請求之依據,否
則請具狀更正正確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尹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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