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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231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丙○○發支付命令,經查丙○○業已死亡,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資查稽,故債權人以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對象,請求發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其請求並非適法,應予全部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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