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6,促,52413,20071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5241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李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玖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六個月,按月加計叁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叁仟貳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天民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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