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6,促,52615,2007112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2615號
債 權 人 佑晟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請求聲明第2項之桃園縣蘆竹地政事務所 測量費用係台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362 號
確定判決前訴訟繫屬中所支出,抑或判決確定後
所支出,並提出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尹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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