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6,促,52823,200711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2823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自民國96年7 月24日起至96年11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6.33% 計算之利息之依據;
若與借款約定不一致時,併更正正確之計息利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