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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289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鉦穩五金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債務人鉦穩五金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姓名、住居 所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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