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6,促,52945,20071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529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楊子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捌仟貳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叁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郭琇玲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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