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6,促,53019,2007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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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3019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

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

(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

(五)法院。

查本件債權人未具體陳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中關於借款期限、繳息方式之計算等約定,經本院民國96年11月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11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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