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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3136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怡特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本件發票人既為怡特國際有限公司,則本件 2 、承上述,則本件即應向該公司主營業所之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尹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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