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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3151號
債 權 人 自由市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確之聲明(請求之金額應扣除督促程序費用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經本院民國96年11月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11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明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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