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3173號
債 權 人 台北縣樹林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張惠萱、張佩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附表(須表示請求之標的、數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