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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3267號
債 權 人 渥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一乙○○之法定代理人(即父母)姓名 、住居所地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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