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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3347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查明債務人金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已否清算完 結?如否,請陳報選任清算人之姓名、地址、記
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如未選任,請陳明全體董
事姓名、地址及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尹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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