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6,促,53807,200711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380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借據影本二紙(原聲請狀漏附證據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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