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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4378號
債 權 人 張慶祥即上福食品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提出債權協議書係由第三人林寶珠所簽定,而非債務人李雙照所簽定,請提出債務人李雙照願承擔第三人李寶珠之債務的書面證明文件,抑或債務人李雙照與債權人所簽定足以證明渠與債權人間債權債務關係確實存在之債權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李雙照之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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