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6,促,54425,20071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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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442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炯祥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陳炯祥最近戶籍謄本一份,並確認其姓名。

經本院民國96年11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11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尹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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