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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4678號
債 權 人 達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聲請費壹仟元。
2、提出債務人蔡國英之最近戶籍謄本一份(記
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尹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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