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6,促,54678,2007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4678號
債 權 人 達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聲請費壹仟元。
2、提出債務人蔡國英之最近戶籍謄本一份(記
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尹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