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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4729號
債 權 人 紹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進輪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已喪失分期給付期限利益之約定(例 二、具體陳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例如,債務人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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