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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4928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請求金額 (經查延滯金之計算與信用卡約定條款不一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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