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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5016號
債 權 人 雅駿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森杰數位科技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2.債務人杰森數位科技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甲○○之戶謄 (記事勿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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