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6,婚,362,20160701,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96年度婚字第362 號
原 告 李安娜(GAUDY DELOS ANGELES VALLEJO CAMBRONERO)
被 告 黃俊寬 原住桃園縣平鎮市○○街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原告李安娜(GAUDY VALIHJO CAMBRONERO)」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李安娜(GAUDY DELOS ANGELES VALLEJO CAMBRONERO)」。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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