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上訴人因不服本院96年度家訴字第11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儷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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