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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乙○○
即 被 告
被上訴人 甲○○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張世炎律師
追加被告 丙○○
追加被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受命法官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蔡寶樺
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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