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6,聲,1964,200805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964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主文欄第二行第12至27字中關於「九十年度第二期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第二期債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雪玉
如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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