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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58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新平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96年度訴字第1058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341,6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3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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