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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20號
上 訴 人 承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32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宛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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