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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25號
上 訴 人 王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台幣668,2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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