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96,訴,1473,2009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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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73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
被 告 卯○○
訴訟代理人 翁陳月雀
被 告 寅○○
丑○○
上列三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陽文瑜律師
被 告 丁○○○即乙○○
甲○○即乙○○○
丙○○即乙○○○
亥○○ 住桃園縣
戌○○ 住桃園縣
天○○○ 住桃園縣
癸○○ 住台北市○○區○○街74巷8號
子○○ 住桃園縣
壬○○ 住桃園縣
己○○ 住桃園縣
庚○○ 住桃園縣
辛○○ 住桃園縣
辰○○ 住台北縣土城市○○街51號10樓
午○○ 住桃園縣
巳○○ 住桃園縣
申○○ 住桃園縣
酉○○ 住桃園縣
未○○ 住桃園縣
上列原告與被告寅○○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610 元。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712,169元(以原告起訴時所列系爭31筆土地面積、翁查某之持分、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136 元,原告僅繳納6,610 元,尚不足108,52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完畢,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谷貞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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