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73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律師
被 告 卯○○
訴訟代理人 翁陳月雀
被 告 寅○○
丑○○
上列三被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陽文瑜律師
被 告 丁○○○即乙○○
甲○○即乙○○○
丙○○即乙○○○
亥○○ 住桃園縣
戌○○ 住桃園縣
天○○○ 住桃園縣
癸○○ 住台北市○○區○○街74巷8號
子○○ 住桃園縣
壬○○ 住桃園縣
己○○ 住桃園縣
庚○○ 住桃園縣
辛○○ 住桃園縣
辰○○ 住台北縣土城市○○街51號10樓
午○○ 住桃園縣
巳○○ 住桃園縣
申○○ 住桃園縣
酉○○ 住桃園縣
未○○ 住桃園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 月23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桃園市○○路120 號)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谷貞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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