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甲○○
癸○○
戊○○
乙○○
丁○○
己○○
丙○○
辛○○
壬○○
號
子○○
被 上訴人 真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150 號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3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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